(来源:慈溪普法)
慈溪市首次查获一起
因人为损坏封条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移送公安的案件
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辖区一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擅自使用被依法查封叉车的违法情况。2月25日,该局对其进行证据固定后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这是 宁波市首例人为损坏封条,擅自继续使用被依法 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情况。
案情回顾
1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古塘所与古塘街道派出所、应急管理所等多个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时发现,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某场所中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被使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出厂报告、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随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涉案叉车采取了 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月23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时发现,该叉车的封条 已被人为损坏,且该叉车还在继续使用中。因此,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被依法查封叉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移送公安处置。 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此进行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事人不仅构成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构成了涉嫌擅自动用被依法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主观情节较为恶劣,法制意识相当淡薄 。
全市叉车使用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有力遏制叉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来源:慈溪市场监督管理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