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终惹了大祸!

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终惹了大祸!

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

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

广泛应用于机场、工厂、仓库等行业部门

然而叉车事故却屡屡出现

而事故原因分析里

总能看到 “违规操作”四个大字

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终惹了大祸!

安全是生命之本,

违章是事故之源

从事生产工作

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存在侥幸心理, 一时任性

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

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2016年10月2日7时许,70后男子郑某在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内,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运送齿轮调头倒车时,因操作技术不熟练,未注意车后方有人,碰撞车间内正在作业的熊某,致其当场死亡。

经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郑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因操作失误将熊某撞伤最终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 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8日

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

与熊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2万元

并已履行

2017年4月10日

郑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某因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熊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

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福清法院提醒

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频繁的相关行业领域

一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教育

严禁违规操作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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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刘唠唠生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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