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地发生亡人事故,项目经理等4人移送公安处理!借用资质、停工期间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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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业小学工地发生一起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1. 8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叉车司机黄某锐驾驶叉车转移已切割好的1号钢筋支撑梁时, 叉车轮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钢管卡住 。
  2. 黄某锐继续 加大油门 ,导致叉车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钢筋支撑梁的1号钢管架使其产生晃动,带动与其连接的2号钢管架一起晃动。
  3. 由此致使2号钢管架与放置在其上的2号钢筋 支撑梁倒塌 , 砸到 正在切割2号钢筋支撑梁的工人岳某权。
  4. 伤者因伤情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时40分宣告死亡。

经查,

  1. 2021年7月31日,涉事项目由于塔吊维保记录存在涂改和超期保养、塔吊专项方案无夜间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相关部门 开具停工通知书,要求全面停工 , 至事发当日,尚未办理复工批准手续 。
  2. 1号钢管架与2号钢管架之间使用扣件相连接,2号钢筋支撑梁放置在2号钢管架上, 当1号钢管架受到撞击发生晃动时,带动2号钢管架晃动 ,进而导致2号钢管架与放置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
  3. 叉车司机黄某锐、死者岳某权均为曹某个体施工队工人,其工资由曹某发放,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 。

直接原因

  1.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 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 ,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
  2.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 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 ,且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间接原因

  1. 总包单位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
  2. 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 ;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3.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借用 专业分包单位 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
  4. 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

  1. 总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2. 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监理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事故责任人员

  1. 总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夏某夫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2. 总包单位项 目经理 罗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3. 总 包单位 安全主任 廖某安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4. 专业分包单位法 定代表人 庄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5.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 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6. 叉车司机 黄某锐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7. 监理公司总监 王某德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附原文:

关于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业小学工地“8?1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1日,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业小学工地发生一起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宝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 实际施工人:曹某,个体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男,四川省岳池县人,该施工队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固定办公场所。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沙井街道办),机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88号。

2. 监理单位:深圳市甘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5141,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28号7栋*层,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600万元,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 叉车产权单位:深圳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旋,统一信用代码:91440*Y6A2P,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中保富裕新村29号102,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领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等。

(三)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名称为蚝业小学,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大街297号。

2019年12月25日,沙井街道办与甘泉监理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甘泉监理公司任命谭*荣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2020年10月29日变更为王*德)。

2020年3月20日,沙井街道办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2020年11月27日,越*公司与中*煜建筑公司签订《蚝业小学改扩建工程拆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煜建筑公司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

2021年7月28日,曹某与鸿盛建筑公司经理陈*强口头约定,租赁鸿盛建筑公司的叉车,叉车司机由曹某雇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许,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业小学工程操场东侧基坑内在进行拆撑作业,叉车司机黄某锐驾驶叉车转移已切割好的1号钢筋支撑梁时,叉车轮胎被地面上散落的钢管卡住,黄某锐继续加大油门,导致叉车加速向前撞到放置钢筋支撑梁的1号钢管架使其产生晃动,带动与其连接的2号钢管架一起晃动,致使2号钢管架与放置在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砸到正在切割2号钢筋支撑梁的工人岳某权。经查:

1. 2021年7月31日,涉事项目由于塔吊维保记录存在涂改和超期保养、塔吊专项方案无夜间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被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开具停工通知书,要求全面停工,至事发当日,尚未办理复工批准手续。

2. 1号钢管架与2号钢管架之间使用扣件相连接,2号钢筋支撑梁放置在2号钢管架上,当1号钢管架受到撞击发生晃动时,带动2号钢管架晃动,进而导致2号钢管架与放置其上的2号钢筋支撑梁倒塌。

3. 涉事作业属拆除作业范围,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影响基坑的安全,符合《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 叉车司机黄某锐、死者岳某权均为曹某个体施工队工人,其工资由曹某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

5.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

6. 越*公司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同时,越*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7. 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 越*公司项目经理罗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9. 越*公司安全主任廖时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10. 中*煜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11. 中*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12.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借用中*煜建筑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 甘泉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4. 甘泉监理公司总监王某德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司机黄某锐驾驶叉车将压在岳某权身上的钢筋支撑梁抬起,工人吴某伟、李某杰将岳某权救出,安全员徐某彬听到现场呼救后赶到现场并电话通知了相关项目负责人。10时50分吴某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1时许120赶到现场并将工人送往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沙井人民医院),因伤情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时40分宣告死亡。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德方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141号)证实岳方权符合重物砸压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胸腹部及盆骨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岳方权,男,57岁,安徽省凤台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

2. 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且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二)间接原因

1. 越*公司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同时,越*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2. 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越*公司项目经理罗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4. 越*公司安全主任廖某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5. 中*煜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

6. 中*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军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7.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借用中*煜建筑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 甘泉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9. 甘泉监理公司总监王某德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沙井街道蚝业小学“8·1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越*公司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施工、拆撑作业无人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2. 中*煜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军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甘泉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2. 越*公司项目经理罗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停工整改要求,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最终发生事故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越*公司安全主任廖某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进行拆撑作业未及时制止,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安排安全员对该施工作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拆撑作业无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叉车司机不安全驾驶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4. 中*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允许无资质的曹某个体施工队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最终发生事故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曹某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借用中*煜建筑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作业;施工队负责人曹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 司机黄某锐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现地面散落的钢管阻挡车辆前进时,未及时下车清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前撞到钢管架,进而引发事故,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 甘泉监理公司总监王某德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上报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违规组织拆撑作业事故隐患;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涉事拆撑作业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抽查。自2020年3月19日介入监督以来,共对蚝业小学检查26次(另有每周1至2次手机视频检查未记录),出动78人次,共发出55份执法文书,其中责令停工通知书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22份,省动态扣分24份,红色警示3份,黄色警示2份。另有监督检查意见书2份。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越*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不同工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 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范,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 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4.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认真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5. 严格落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停工整改要求。

(二)中*煜建筑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不得容许无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

2. 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不同工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 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三)甘泉监理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

2.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

3. 对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沙井街道办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制度建设。

2. 加强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行业监管部门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生活大小事我来唠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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