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可以对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在生产中被广泛使用。但经常出现司机无证驾驶,甚至驾驶无牌照未检验叉车等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多起违法使用叉车案,罚款11万元。
案例一
今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已经报废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多年前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一直在工厂内使用。因维修次数多,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上对该叉车申报了报废处理。
该公司使用报废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叉车,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
今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且叉车司机现场无法提供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车间内装卸货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叉车未进行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牌照,且叉车司机未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叉车,责令上述叉车司机限期取得作业人员资质,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今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4月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车间内货物搬运。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叉车未进行首次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牌照。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叉车,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新购买的特种设备一定要先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牌照),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并依据检验报告上的下检日期申请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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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刘唠唠生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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